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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朝阳某科技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某科技公司侵害粉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朝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元的法律责任。
粉笔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第号“粉笔”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辅导(培训);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
微梦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账号发布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义务,在收到粉笔公司通知前对涉案内容并不知情,亦未造成任何损害扩大的后果,不存在过错,且其自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已及时删除了涉案微博内容,故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均是具有识别与区分功能的重要商业标志,本案涉及到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冲突的情况下如何保护的问题。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法院在审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时,需遵循保护在先合法权益及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首先,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在朝阳某科技公司成立之前,其次,在朝阳某科技公司成立时,无论是涉案商标还是粉笔公司经营的“粉笔”品牌已经在教育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再次,朝阳某科技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粉笔公司涉案商标的情况,其仍将涉案商标“粉笔”注册为企业字号,并添加了“一”字,用以串联“粉笔公考”四个字,而“粉一笔一公一考”显然不是正常的行文方式,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合理避让在先合法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避免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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