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元义
胡元义生平
胡元义先生年2月生于湖南常德北门外,原名胡诗源,字芹生。兄弟四人,长兄早亡后,以先生为长,弟胡兆鑫(生于年)、胡唯道(生于年)二人。
先生家境普通,生活水平在中等以下,完全依靠先生父亲分得的祖业田二百多亩生活。先生父亲不事生产,全赖母亲勤俭持家。先生母亲对先生幼年影响很大,年先生回忆称,其自幼能发奋读书,与其母常教育其“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有直接关系。
年2月,先生入私塾(湖南常德)。“三年的私塾教育,读的是四书五经。”年2月入读常德小学,年2月入读湖南常德县立高等小学,年8月升入湖南常德县立中学,至年6月毕业。
年8月,先生随常德同乡陈瑾昆赴日留学,先后就读日本第七高等学校、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科,于年3月毕业,获法学士学位。先生说:“在日本留学共十三年,……自以为学会了一套法制的东西,就可以将中国转弱为强。”留日期间,先生与陈瑾昆、吴岐、徐诵明、刘光华、裘千昌、朱显桢、蒋思道、陶因、成仿吾、雷震等人先后成为同学,回国后皆过从颇密。
年东京大地震,先生因病回国,湖南又值谭延闿赵恒惕混战,先生不能回家,遂应安徽法政专门学校校长王兆荣邀请,于年8月至该校任教。年1月,王兆荣因支持学生运动(反对军阀倪道烺)而辞职,先生随之于同年2月辞职,回日本去毕业。
先生留日归来后,应湖南法政专门学校校长李希贤邀请,于年8月赴湖南法政专门学校任教,年7月期满未续聘。此后至年2月,先生居留北京,住戴修瓒处,在朝阳大学、中国大学教书(散钟点课),常与陈瑾昆往返。
年2月,因戴修瓒介绍,先后任湖北高等法院检察官、民庭推事,办理刑事案件与民事审判案件。其时,戴修瓒任武汉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庭长(兼军事裁判所庭长),张志让先生任最高法院推事,两院在一起办公,先生因此与戴、张常在一起。当时李达亦在武汉政府做事,亦常会面。
年1月,因罗鼎向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秘书长皮宗石介绍,先生转任南京司法部刑事司科长,其间主要工作为营救入狱的戴修瓒。同年10月,戴修瓒获救后,因其时兼任司法部部长蔡元培辞职,先生随之辞职。先生于此时立下“退隐”之心,再未出任任何行政官职。
年10月,因司法部同事王世杰(同属蔡元培部下)向时任清华大学校长罗家伦介绍,先生赴任清华大学教授,在政治经济系讲授法律课程。年1月因“所教法律课程太多而辞职”。同年3月,先生回到南京(因家眷住在南京),由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同学雷震介绍,至南京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军官研究班教书。8月应王星拱邀约,赴任安徽大学教授。一年后(年8月),应时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皮宗石邀约,赴任武汉大学教授,直至年7月。
年8月,因服务已满7年,先生休学术假1年,因武汉大学德文教授格拉赛(Grasse)介绍,赴德研究民法,考察德国司法制度,于年8月回国。
年10月,先生应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同学、时任西北联合大学校务委员会常委徐诵明邀请,赴西北联合大学任教授。年8月,教育部长陈立夫改西北联合大学为国立西北大学,派胡庶华做校长,先生因“不愿与他[胡庶华]合作故离开[西北大学]”。年1月,因吴岐教授介绍,先生转任国立四川大学教授,年兼法律系主任。同年获聘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评定第一届部聘教授,所著《破产法》获评教育部三十一年度(年)著作发明及美术奖励二等奖。年10月,因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先生开始兼职律师业务至年5月(前后执业5年,在李庄同济大学及复员回上海约一年未执业),以增加收入维持生活。
年9月,先生再应徐诵明邀请,出任同济大学教授兼法学院院长。年7月,因“不愿与丁文渊合作”而离开同济大学。随后应原四川大学同事、时任暨南大学政治系主任左潞生邀请,出任暨南大学教授。先生仍兼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并兼课,但因其为部聘教授,故先生不取课酬(部聘教授薪酬系由教育部支付)。年下半年起,先生在新中国法商学院兼了一年课。
年10月,因院系调整,暨南大学并入复旦大学,先生转任复旦大学。在复旦大学期间,先生除第一年讲授“民法原理(一)”“民法原理(二)”外,不再有机会授课。
先生转任复旦大学法律系教授后,自年开始相继参加高教联及高教处举办的暑期讲习会学习、小组学习、工会小组学习;年秋季至年1月,先后参加安徽五河县堌河乡及灵璧县沱河乡两次“土改”。“土改”回来后,即投入“三反”运动与思想改造运动。
年院系调整,复旦大学法律系学生并入新成立的华东政法学院,因华东政法学院未肯接收,当时复旦大学法律系诸先生皆仍留复旦。
此后先生一直未分配工作,仅根据指派承担一些临时工作,如为校图书馆整理图书(范扬领导)、参加俄文工作组的工作(孙保太领导)、参加干部补习班的工作等。
年复旦大学重建法律系,先生回到法律系,当局认为先生“旧法影响根深蒂固,且年纪已逾六十岁,搞政法教育极不相宜,培养改造前途希望不大,在法律系不能分配担任教学任务”,先生未能再执教鞭。
年,先生曾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参加民法起草工作。同年由范扬教授介绍加入九三学社。
年8月,复旦大学法律系再度停办。9月,上海市委将原复旦大学法律系与华东政法学院、上海财经学院、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4个单位(不久又加上中国科学院上海历史研究所)合并,成立上海社会科学院,下设政治法律系(年8月政治法律系改为政治法律研究所)等机构,先生当于是时转入上海社会科学院,任政法系教授。年10月,上海市委决定恢复华东政法学院,政治法律所划给该院作为筹建基础,研究人员被分配到华东政法学院或其他单位工作,先生应亦随之转入华东政法学院。年3月以后,先生档案只有一页《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填表时间为年5月4日,填表机关处盖“华东政法学院人事处”印章。可知年5月,先生尚在世,而何时去世,遍问而不得,尚待他日另得机缘了。
先生通日文,英文、德文、俄文皆能阅读。
年3月,同济法学院第一届毕业生合影
从政与退隐
先生为人正派、清高,在学生、同事中有口碑。徐诵明在年函调材料中仍称“据我了解,他[胡元义]为人相当正派”。先生任教四川大学时的学生何德才(后追随先生短暂担任过同济大学法学院助教)证实:“[胡元义]平素(解放前)与我们谈话,均以学者身份自居,标榜一身清白,不参加任何党派活动,有超阶级思想,他常告诉我们说,在学校读书时,不要参加任何党派活动,埋头读书,书读好,自然有名。”原同济大学法学院学生、解放前中共同济大学文法学院支部书记罗国杰也称:“当时我们对他的印象是:有一种学者风度,不大过问政治,除上课外经常不在学校,对学校的行政事务工作也不大过问。”官方的结论也认为,先生“自鸣清高,孤傲自吹,以超阶级超政治的学者面目出现,并以此教育学生”。先生谈及与王世杰、左潞生的交往故事,亦可见先生性格脾气。先生说:
年我在南京伪司法部时,我与他[王世杰]同属于蔡元培的部下,常见面,我到清华大学教书,是他绍介的,以后我在武汉大学教书时,他来做校长(大概在年),人家说他官架子大,我就不理他。
我在伪四川大学教书时,他[左潞生]也在那里教书,因此认识,年他在伪暨南大学做政治系主任,拉我到暨南大学教书,后来他做了伪暨南大学的训导长,我认为训导长不是好东西,所以不理他。
先生的这一“清高”“超阶级超政治”的立场,或与其短暂的从政经历有关。前文提到,先生曾说:“在日本留学共十三年,……自以为学会了一套法制的东西,就可以将中国转弱为强。”故先生未始没有以所学更为直接的贡献国家建设的想法。依先生在年的《思想改造学习总结》中说:“年毕业回国以后,想做官,但看到北洋军阀的专横与腐败,也就心灰意懒,所以在安徽与湖南法政专门教书,并没有积极地找官做。”当然,先生在年7月离开湖南法政专门学校后,长居北京一年七个月,未始没有从政的念头。年7月北伐战争正式开始,同年10月北伐军占领武昌,年3月占领上海、南京;与此同时,年11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将国民政府和国民党中央党部由广州迁到武汉,12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在武汉成立,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开始;年2月,国民政府在武汉正式办公。同月,先生随戴修瓒出任湖北高等法院检察官、民庭推事。先生说:“年在武汉政府做官是高兴的,当时的政府我认为是欣欣向荣。”年9月,宁汉合流,武汉国民政府停止办公,与南京国民政府合并。先生称:“至年初,武汉政府垮台,南京伪司法部派来新院长,将我调往湖北宜昌高分院,我未去,适蔡元培兼代南京伪司法部部长,皮宗石做该部秘书长,向罗鼎(现在武汉大学法律系)要人,罗就推荐我做该部刑事司科长,我于年初到南京伪司法部。”先生于年1月出任南京司法部刑事司科长,至同年10月辞职,再未出任任何行政官职。先生从“以为救中国是需要我的”到“当年冬季[年]我以退隐的心情转入教育界,以迄于今”,其间的转变因营救妻兄戴修瓒而起。先生说:“年,适因营救一位朋友[戴修瓒]的关系,看透了反动派的贪污腐化,而这种腐化势力异常庞大,我觉得以做官的方式来追求名利是行不通的,即令勉强做下去,也怕遭人暗算,性命不保,于是我大为伤感,不得已转向教书。”此事关涉甚多,所见文献皆不详,现据先生档案材料,摘录如下:不久[年6月前后]该部[司法部]发表戴君亮为那就伪最高法院首席检查(察)官。戴到南京,突然被捕,据调查系蒋匪[介石]的黄埔同学会将他捕去,原因是为杨引之案(杨系黄埔第一期毕业生,蒋匪亲信,派来武汉从事颠覆武汉政府的活动,被武汉政府逮捕交军事裁判所判处死刑[该时戴修瓒任该所庭长])。
此事发生后,由伪司法部长蔡元培委托伪行政院长谭延闿办理不成,再由谭请伪陆军部部长何应钦办理,而黄埔同学会均置之不理,于是救戴事就落在我的肩上(因为戴的朋友或者畏黄埔凶焰不敢出头,或者还要落井下石),当时我以同乡关系找了张镇(当时是蒋匪的侍从武官),经史维焕(已死)绍介找了朱匪绍良[时任军事委员会军政厅厅长],又查明杨引之的判决系在戴离开军事裁判所以后,由蒋匪将黄埔骂了一顿,黄埔才将戴送南京地方法院,由该院首席检察官某(姓名忘记)下不起诉处分书,将戴释放。
我在南京这些活动,虽然由我一人出面,然而与蔡、皮、王匪世杰(亦蔡的部下,当时做南京司法局[法制局]局长)等有关系,当时南京报纸登记反动派为戴案大事活动,就是指我一人而言,我也不管。
先生事后曾称此为“一件小小的事情”,因此“与当时的新旧官僚(旧的是指北洋军阀的官僚混进国[民]党的而言)作过一次小小的斗争”,“看见了他们的腐化阴险毒辣和粉饰太平的本领,他们为争权夺利浑水摸鱼,绝不愿政治转入清明,他们的力量很大,我的力量太小,于是我的个人英雄主义完全粉碎,当年冬季我以退隐的心情转入教育界”,同年10月,先生经司法部同事王世杰介绍,赴清华大学政治系任教,此后终身未离开法律教育界。法律教育
先生从事法律教育超过40年,其间于年出任四川大学法律系主任、年出任同济大学法学院创始院长,前后五年,可大略呈现先生关于法律教育的一些想法以及国民政府时期法律教育的一些情形。先生多次谈及,“我教书的时候,仍然有我一套法制理想,以为能造就大批廉洁而又能执法如山的法官,还可以澄清吏治”;在说明出任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时,先生的解释是“想办好法学院,训练一批司法人才”,“我以为国民党的一切腐化是由于未励行法治的缘故。假如是我为国家(当时的思想意识以为国家可以与政治分离)能训练大批有学识能廉洁而又能执法如山的优良法官来励行法治,则政治可以由黑暗转入清明的。我在教育界继续执教廿余年,所训练出来的优良法官实在不少,然而国民党并未有丝毫法治现象。”不过,先生对于主持教育行政,并不算热衷,他出任四川大学法律系主任,不乏故事。年,原法律系主任朱显桢出任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时任校长程天放找了先生两次,希望先生出任法律系主任,先生都拒绝了。其理由有二:“第一,我以退隐的心情从事教书,所以在武汉大学七八年、在西北联大一年皆未兼职务;第二,该时系国共合作,我是有胜利信心,胜利后我想出川。”但因朱显桢等几位同学的法律系教授逼劝,先生最终同意出任法律系主任。他说:“我以后答应做第一有宗派情绪,因为法律系教授同学多,一位适当的教授裘千昌想当律师不愿教书,若另外的人做系主任,恐同学不能相安;第二既答应做也想做好。”先生同时向校长程天放提出了三个条件:(1)不按时办公;(2)法律系要办什么事,学校要立刻办,学校要法律系办什么事,必须有书面通知;(3)保证没有学生去找他麻烦。三个条件程天放都答应了,先生方出任法律系主任。先生说,他做系主任之后,法律系教授一个也没有更动,但是功课有调整,就是教授想教的功课尽量给他教。他认为这种办法能使学生从对教授的不满意变成满意,学生从对教授的反对变为欢迎。先生说,在担任法律系主任时,川大夜校有一百多学生要转入法律系,他坚持用考试的方法来加以甄别,结果录取了几名。先生对于主政四川大学法律系的成绩应该相当满意,他数次提及程天放[其时已卸任川大校长]在重庆写信给他,说“居正[时任司法院院长]、谢冠生[时任司法行政部部长]称赞川大法律系的成绩在伪高考[高等文官考试]是全国第一”,称赞先生“领导有功”。同济大学国立柱年,教育部长朱家骅要求同济大学创办法学院,先生出任同济大学法学院创始院长。据刘笃教授说,同济大学创办法学院,“对于法学院长一职,因为一时找不到适当校友来担任,只有挑选留德学生充数,而留德者当中,专研政法者很少,而胡元义虽是日本留学生,但也去过德国,且为部聘教授,加以那时的同济大学校长徐诵明(徐去职后改任董洗凡为校长)在留日时期与胡元义是帝大同学,经过这些关系,胡在朱任教育部长时期,也就接任了同济法学院院长了”。先生主政同济大学法学院,要求“法学院的教授由我来请,法学院的事情由我来办,谁也不要干涉。”此一要求,对于维护学院独立,保护学院教授与学生的保护,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先生提及:
有一次同济法学院招生,未请我及法学院同人参加考试,引起法学院同人的公愤,我也气愤,认为法学院由我搞,招生阅卷须有法学院同人参加,我就来追究责任,曾向董校长[洗凡]说,教务长谢[苍璃]是搞数学的,他就不知法学院对新生的要求,他这次为法学院招生不请法学院同人参加,是开从来未有的恶例,他应引咎辞职,结果谢辞职,我才承认这一次招生有效。
法学院有某教授写文章,其中有部分是骂反动政府,校长董[洗凡]向我讲,骂政府不行,我认为他不能干涉法学院的先生,就拿言论自由搪塞,因此这件事就过去。
曾向当时的校长表示,对法学院同学的记过与开除,须要经我的同意。当学生运动初起时,为保持我的法学院的地盘秩序,我就要军警不要到法学院来。
先生主持川大法律系、同济大学法学院,风格务求简洁。先生说:“我历来教书,系采纯技术观点。……我认为先生应该好好的教书,学生应该好好的读书。”因此,先生虽然不赞成学生运动,“因为学生搞运动就不能好好的读书,就是不符合我的纯技术观点”,但先生历来主张超阶级超政治的立场,他从来未公开发表过什么反动意见(同济大学法学院是当时全校学运的带头人)。先生在同济法学院没有开除或处分过学生。据林诚毅先生说,“他与当时学校训导处是对立的,他拒绝学校派训导员到法学院来(当时法学院在江湾)。因此他□他的弟弟胡唯道(助教)兼过训导员,他的妻子沈玉棠也是助教也兼过训导员,这样对当时法学院学生作进步活动是有利的。当时法学院贴进步标语,学校训导处派人来干涉被学生赶走了。”此外,先生在年曾与俞叔平交涉,营救年被捕的进步学生韩格兰(同济大学工学院学生),并为韩格兰主动送过衣服。年肃反运动结束时,官方的审查结论为:“……并无积极参加反动政权政治活动的具体事实。……任伪职……并无显著罪恶……并无镇压学运的表现。”从行政事务上来说,先生“除上课外经常不在学校,对学校的行政事务工作也不大过问”,他自己也说:“年我做伪四川大学法律系主任的时候,年我做伪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时候,我除了有重大的事情须我亲自去办以外,其他一切的事情完全交给一位助教[林诚毅]去办,因为他是我的得意门生,所以我完全相信他,我除了上课的前后,不到系办公室办公。”关于先生离开同济大学法学院,刘笃教授有详细的回忆:同济办法学院,校友反对,而伪教育部长朱家骅独立支持的。因为同济的整个校政,操纵于校友手中(留德出身的),胡(元义)本人非校友,初任法学院长时,有朱派校长董洗凡的支持,做了一些些事情。后来遂陷于孤立。当董洗凡将离职时,有一次记不清为了什么事,胡被同济校友(×××等)在会议席上当场大骂,中途退席而去。自此以后,校务会议都叫法律系讲师林诚毅代为出席。因此更引起同济校友的不满;而胡总以为自己是部聘教授“了不起”,对他莫可奈何。后来伪教育部改任丁文渊为同济校长,法学院长改由徐道邻担任,胡知大势已去,改任暨南大学教授。
先生此后未再出任任何教育行政职务,专事教学著述。第一批部聘教授名单难以忘情的旧民法
先生不能再执教鞭,根源在于“旧法影响根深蒂固”。官方各种鉴定中这一反复出现的结论,对于先生,未免严苛,但先生确乎是“留恋”的。按照官方的说法,先生“在教学上以民法专家自吹,不努力备课,上课时只带二枝粉笔去上课,表示自己学问好,对教学不负责任,并强调民法是技术性的,是超阶级、超政治的。并说:‘苏联教材只是前面多一点马列主义,内容仍与资产阶级差不多的。’继续对学生散布旧法影响。”这一说法未必没有根据,先生自承:“在解放以后,……仍然有纯技术观点的残余,如我向学生绍介旧书,要学生批判的接收,就是看中了旧书的技术性的一方面,而忽略了在政治方面的毒素。”因此,在思想改造运动中,小组意见对他提出的意见是:“继续打垮反动民法专家的思想,彻底消除对旧法的留恋,加倍努力肃清旧法观点,……搞好集体教学。”应该说,先生并不抗拒新旧的转换,在其意识中,他应当是想要“进步”的。早在年的自述中,先生称“以后要用我的力量来建立新的法学体系”,在年8月18日的《高等学校教师登记表》中,先生填写了“专长民法”“现在及今后仍拟根据苏联民法的理论体系来研究新民主主义的民法”,这样的内容在此后各个表格中都曾出现。而整个50年代的官方评价中,抛开与民国要员交往的历史问题,先生的主要问题就是“留恋旧法”。年7月的《复旦大学思想改造学习总结登记表》称先生“对旧的一套有点留恋”。年6月时任复旦大学法律系总支书记的叶绍基称:“胡元义……在解放前长[期]从事旧法教育工作多年,资产阶级法学,情感上相当留恋,强调旧的也是有用的,……政治思想比较落后,旧法观点影响较深,故尚不能分配教书,而在法律系进修。”年4月肃反运动《审查结案表》的说法是:“在学术思想上留恋旧法,认为资产阶级及国民党的法律与我□的法律及苏联法律很多地方相同,教学上有用处,不能很好批判资产阶级法学观点。”年6月中共复旦大学委员会法律系总支认为反右运动中揭露出来先生的问题有:“1.主张旧法有用;2.青年教师不懂旧法就不懂批判旧法;3.一支粉笔上讲台的自高自大、懒汉思想;4.认为中国各个法的体系都抄袭苏联的。”并称:“总的来讲该人是守旧顽固,坚持自己过去的看法较多。”同年8月,中共复旦大学委员会法律系总支对于先生在反右运动中的表现给出的最终结论是:“该同志的旧法观点较严重,长时期以来认为旧法是有用的,如曾说‘不学旧法就不能登国际舞台’‘不懂过去,就不知道现在,也不知道将来’。”先生的辩解是:“旧法观点深固然是旧知识分子的缺点,但旧知识分子若能改造得好,学起新法来,则体会新法很深,因为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是新旧法律的对比产生出来的。”“民法离开资产阶级的民法是不行的,苏联教材就是对资产阶级民法取舍得好,资产阶级的法律加以改造以后,仍是有用的。我们学民法有一个好处,民法知识多,理解苏联先进经验容易,缺点是可能歪曲理论,但我是可以避免的。”但他的辩解并没有起太大的作用。官方的结论是:“今后拟分配作整理研究法学史料(本人愿研究大清律例及编写民法教科书),或做法学资料编述工作。”此后,先生应当完全放弃了“建立新的法学体系”的念头,老老实实地回去搞资料、搞旧法、批判旧法。年,复旦大学法律系再度撤销,先生随同并入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到社会科学院以后,除了参见劳动(纱厂、机器厂)外,先生在年下半年及年上半年“都是搞资料”,“如人民民主专政的资料、人与人关系的资料、资产阶级法权残余的资料、反右斗争的资料等等,都是有关政治、有关党的方针政策和毛泽东思想的资料”。先生做了如下表态:“我深深感到,政治是法律的灵魂,搞法律的人,如果脱离政治,就等于没有灵魂,所以无产阶级的法律,必须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目前所能见到的他对旧法的批判和认识的最后一段较长的文字如下:
我在搞资料过程中,联系自己的业务(搞资产阶级民法),开始感觉到旧的反动的民事法律关系,我们用什么革命的方法将它消灭,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何产生,它与旧的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有何不同,这种由黑暗走向光明的民事法律关系,贯串了整个民法,这仅仅是我一点初步的体会,也可以说是一点收获。这一点收获,是有一个过程,我在解放前,教民法二十多年,写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破产法三本书,解放后,我的旧法观点当然相当浓厚,在司法改革以后,在批判旧法观点的运动中,我的资产阶级的学术思想(超阶级的法学思想)受到了冲击,年组织上要我搞资产阶级民法,我开始感觉到批判旧法的困难,尤其是资产阶级学术思想批判的困难,于是下定决心,一面读马列主义的经典著作和毛选、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民法著作、科学论文,一方面和革命同志讨论法律问题,学习他们的坚定阶级立场,对新旧法律的看法,对事物的分析方法,加以深思熟虑,批判能力慢慢加强,再一方面,各种运动,尤其是反右整风运动,也增加了我的批判能力,到现在为止,对于资产阶级民法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能够完全批判,对于资产阶级的有关民法方面的学术思想,大体也能批判,这一点收获,尽管是初步的,也与党的教育与同志们的帮助分不开的,我批判资产阶级民法和学术思想的过程,是自我否定的过程,也是清除我的旧法观点的过程,到现在为止,我的旧法观点是清除了很多,是否已经完全肃清,我认为尚不可能。所谓旧法观点,是资产阶级对于法律的总的看法,它贯串到法律与学术思想的每一个细节,它与资产阶级的世界观、资产阶级思想和形而上学密切联系着,我的资产阶级世界观尚没有完全改变过来,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还不小,所以我的旧法观点尚不能说已经完全肃清,但是自我否定的方法,对我个人来说,是自我改造与克服旧法观点的最好方法,今后必须坚持,马列主义的法学是与资产阶级的法学作斗争来成长壮大。……旧知识分子多改造一分,也就能对党的事业能多尽一分力量,我的年龄虽大,今后必须抓紧改造,作为奋斗目标之一。
在年的《干部简历表》中,先生在“特长”一栏填下了“熟习资产阶级民法,解放前写了《民法总则》《破产法》《物权法》三本书”。胡元义集胡元义著陈颐编商务印书馆年出版内容简介:本书收录胡元义先生著作《民法总则》《物权法论》《破产法》三种,所见论文三篇、译文两篇,乃凝聚先生十余年日本求学、一年德国专门研究以及二十年武汉大学、四川大学、同济大学等学府授课心得的心血之作。先生著述,以严谨的法教义学分析参以社会学法学之精神,持论公允,分析鞭辟入里。其论说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