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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接上回“粉一笔一公一考”把粉笔告了,谁真谁假?
因为粉笔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用于澄清“粉一笔一公一考公司”并非是自身系关联公司。“粉一笔一公一考公司”认为粉笔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详
情见“粉一笔一公一考”把粉笔告了,谁真谁假?。结果“粉一笔一公一考”败诉,并且上诉了,上诉结果也已经公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并没有结束,在当了被告和被上诉人之后,粉笔公司这次终于做了回原告。
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是41类“粉笔”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主要为教育、培训等。
在历经了上次事件之后,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把朝阳粉一笔一公一考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并且涉嫌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粉一笔一公一考”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变更企业字号;删除新浪微博帐号“朝阳科技”发布的涉案信息;并赔偿损失,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粉笔公司认为其依法享有第号“粉笔”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粉一笔一公一考”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帐号“朝阳科技”上发布的博文内容及宣传图上以及其开设的培训学校附近宣传向导牌上使用了“粉笔公考”“朝阳粉笔公考”“朝阳粉笔教育”等标识,属于在其提供的公务员教育培训服务上使用了与其商标近似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了侵害商标权;同时,“粉一笔一公一考”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导致相关导致公众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粉笔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明、粉笔商标大量的使用证据、所获荣誉、关于某科技公司侵权行为的公证书等。值得注意的是,公证在年9月已经做了,粉笔公司的起诉在年才进行,真是不打无准备之仗啊。
某科技公司在相同服务上使用和粉笔公司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在此不再赘述,下面重点看下是否构成不当正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在“粉一笔一公一考”公司成立之前。其次,本案证据显示,在“粉一笔一公一考”公司成立时,无论是涉案商标还是粉笔公司经营的“粉笔”品牌已经在教育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再次,“粉一笔一公一考”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的情况,其仍将涉案商标“粉笔”注册为企业字号,并添加了“一”字,用以串联“粉笔公考”四个字,而“粉一笔一公一考”显然不是正常的行文方式,由此可见其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粉一笔一公一考”公司的该项行为系足以引人误认为是粉公司的服务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粉一笔一公一考”公司使用“粉笔”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判决“粉一笔一公一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元。
经此一事,粉笔教育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不断推进:近两年商标申请量大大增加,粉笔职教、粉笔蓝天、粉笔等等都在其中,
甚至还申请了“粉一笔一公一考”
不仅如此,粉笔公司对商标也更加的锲而不舍,有些商标经历了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系列程序之后才最终注册下来。
最后,小编再再啰嗦一句,商标注册要趁早,未雨绸缪比亡羊补牢要划算得多。